32元賣了個杯子,卻要面臨可能高達3萬元的賠償。在鄭州航空港區開超市的張先生最近遇上了一件煩心事。
他經營的超市被告上法庭。原因是今年2月份出售的一個保溫杯,上面的圖案侵犯了浙江一家公司的著作權。
“我們就是進貨賣貨,商品上那么多圖案,怎么可能辨別出哪個侵權了。”王先生說。
被起訴的好又多量販超市
意外:超市突然收到法院傳票 所售商品侵犯著作權
張先生是鄭州航空港區一家好又多量販超市的擁有者。不過,最近他把店鋪交給了店長打理,自己很少去。
今年8月6日,超市收到一份航空港區法院的傳票,讓他按期參加應訴。更讓他沒想到的是,超市被告上法庭的原因是2月份售賣的一個保溫杯,上邊的圖案侵犯了別人的著作權。
張先生介紹,接到法院傳票的時候,自己并不知道哪個杯子侵權了。后來根據起訴方提供的材料,被告侵權的是一款貝立方牌兒童保溫杯。
“杯子上邊有一個女孩的圖案,說是侵犯了浙江一家企業的著作權。”張先生說,自己根本不知道那個小女孩是誰,進貨的時候就是根據感覺隨便挑選的,沒想到會侵犯著作權。
“商品上的圖案千奇百怪,各種各樣的都有。我進的那個杯子上的圖案也都不同,總不能進貨的時候一個個去研究下圖案是否侵犯著作權吧?這樣誰還跟我們做生意啊?”張先生說。
為避免類似現象發生,張先生已將貝立方水杯下架
起訴方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交通費等1萬元
8月27日,河南商報記者前往張先生開的好又多量販超市了解情況。
為了避免再次出現類似現象,張先生已經將貝立方保溫杯下架,“幾十塊錢一個杯子,得賠成千上萬元,這誰受的了”。
張先生介紹,起訴超市的公司為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原告提供的一份訴訟狀顯示,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目前旗下致力于運營“花花姑娘”原創卡通形象。公司擁有花花姑娘全系列52個形象著作權、外形專利知識產權200多件,不僅是《花花姑娘》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版權所有人,而且是《花花姑娘》美術作品衍生品的授權商、推廣及服務商。原告所售產品使用了與花花姑娘相同的發型、五官、服飾、色彩等,引起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導致消費者認為被告與原告具有關聯關系,誤認為是原告產品,以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銷售涉案美術作品的產品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以及市場聲譽損失。
而在訴訟請求方面,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被告停止銷售侵犯著作權的產品,賠償被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賠償被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交通費、調查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10000元。
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提供給張先生的多份作品證書登記證書復印件顯示,該公司于2016年3月取得了美術作品《花花姑娘》(共11幅)在中國的著作權。隨后,河南商報記者查詢企查查信息得知,該公司于2017年取得了花花姑娘在日化用品、金屬材料、食品等20個類別的商標。
花花姑娘卡通形象
疑問:2月發現涉嫌侵權時 為何沒有告知?
對于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各項要求,張先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異議。
“雖然我們不了解花花姑娘,但如果真的是在我們超市買的,著作權也的確是人家的,我們也認了。但這30元的產品讓我們賠30000元也太多了。”張先生說,整個事件過程,自己作為當事人,弄得一頭霧水,“擱誰都會覺得有點冤枉吧”。
張先生說,涉案保溫杯的銷售日期為今年2月,他很好奇為何當時發現時,對方不提出侵權,非要等到半年后,超市的票據、視頻監控都找不到了才提出。
“他們發現的時候就提出來,起碼能保證我們中間這幾個月不會再銷售類似產品。對于著作權所有人來說,這樣明顯可以降低所謂損失。為啥不這樣做呢?”張先生表示不解。
“他們是怎么知道我們超市有這個水杯的?為什么來我們超市買東西還要帶著公證員?而且還要拍照錄視頻。正常人肯定不會這樣吧?”張先生覺得,對方2月來超市購買涉案保溫杯的時候,明顯是有備而來,有點像“釣魚執法”,對于普通商戶來說,的確措手不及。
“我都是通過正規渠道進產品,如果侵權了,他們又為何不去找廠家從源頭解決呢?”張先生說。
回應:通過對商戶的警醒 嚴格他們的審查義務
河南商報記者通過企查查獲悉,被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起訴侵犯“花花姑娘”著作權的不只張先生的好又多超市,山東、安徽等地也出現多起類似案件。
8月27日,河南商報記者聯系上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一位彭姓負責人了解情況。
彭姓負責人稱,該公司在2016年到2017年取得了“花花姑娘”版權。“我們只是一家文化創意公司,我們有這個版權,市面上有對我們的侵權行為,如果我們不去維權的話,對我們的侵權行為會越來越多,反倒是拿了我們正規授權的,對他們會產生傷害。”彭姓負責人稱,公司將維權工作委托給了第三方律師機構處理,對于市面上的侵權行為是如何發生的,是怎樣的細節,公司一點都不知道,“這個事情我們也很麻煩,經常有打電話過來了解情況,夾在中間也很困難”。
隨后,河南商報記者聯系了案件起訴方代理律師王先生。
王先生表示,浙江花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好又多超市銷售的商品印有相關圖案,相當于沒經過同意,印有別人的著作權。
為何發現侵權商品后不去找生產廠家,從源頭解決侵權問題?王先生表示,一方面是因為很多都是三無產品,找不到生產廠家。另一方面是因為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是要提供相應證據的,從法院審查的角度,證據不能完全指認生產廠家的話,比較難解決。
“從我們開庭的角度,現在基本上所有商戶不可能提供從哪里進貨的完全證據,我們也沒有辦法。”王先生說,商戶們大部分是從批發市場批發來的,從采購以及再往上的環節手續都是不健全的,“我們去跟廠家打官司,人家也很好否認”
為何2月份發現的時候沒有告知商戶停止銷售相關產品,反而在近半年后起訴索賠呢?王先生解釋,在這段時間當中,商戶有沒有銷售侵權產品,并沒有去考慮這方面問題,“我們考慮的是從調查開始,有可能已經產生的侵權行為”。
王先生稱,知識產權案件是懲罰性賠償,并不是說只賠經濟損失就行。現在規定的都是要降低維權成本,加大懲罰力度,通過對商戶的警醒,嚴格他們的審查義務,“所有消費者買到的產品都是從商戶手上買的,只有控制住商戶,才能控制住整個銷售渠道”。
“我們也是通過國內、國外一些案例,發現可能通過對一些超市、商戶警醒過以后,大家在審查方面越來越嚴格,他肯定不會進(侵權商品)了。但如果找供貨商,他們換個地方、換個名字就會繼續賣,實際上是杜絕不了的。”
“我們國家并沒有對侵權產品,要求所有廠家、供貨商必須召回,你打完廠家后,商品還是在商戶中間繼續銷售。”王先生說。
對于張先生所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生產廠家又有何說法呢?張先生提供的同款保溫杯合格證顯示,生產廠家為永康市易鵬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記者通過企查查查詢到該公司聯系方式,第一次撥通電話后,一位工作人員稱該款保溫杯好幾年前就不生產了。她對此事不知情,也不知道該找誰,隨后掛斷。第二次撥通后,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直接表示不是該公司,然后掛斷。
編輯:施尚景 實習編輯 劉夢鴿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