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訊(記者 孫科 通訊員 劉震)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后,法院會如何判定其對另一方的賠償?
周某與林某結婚后育有一兒周某甲(已獨立生活)、一女周某乙(2008年出生)。后來周某在濟南工作期間,與另一女子同居并生育一男孩。隨著夫妻矛盾不斷加深,林某把周某告上法院。
據了解,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夾河鄉某村建有院落一處,包括堂屋三間、東屋兩間、大門和院落。其中三間堂屋系婚前被告父母所建,婚后由原被告居住。另外,2010年12月1日,被告周某在某運輸公司分期購買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購買時被告周某出資30%、貸款70%。后因欠某運輸公司6萬元未還清,由被告父親周某山償還,后被告周某將該車輛過戶至其父周某山名下。
2017年,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1.原告林某與被告周某離婚予以準許;2.婚生女兒周某乙由原告林某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為11696.74元(按照河南省2016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30%×9年=31581.20元。3.被告周某賠償給原告林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婚外情是否應當支付另一方精神撫慰金。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
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該案中原告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車輛現已不在被告名下,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車輛現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對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一男孩,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商報訊記者 孫科 通訊員 劉震 河南商報編輯 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