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大家的生活水平都上來了,自建房屋、整修房產的事情越來越多,尤其是在城郊或者農村。
不過,自建房屋容易產生糾紛,其中還有一定的風險。那么,風險都有哪些?如何規避?聽聽法官怎么說。
自建房屋出事故
房主、包工頭共賠6萬多元
張某是個包工頭,但他并沒有取得政府部門頒發的建筑資質證書。
2016年6月,李某位于南陽市鎮平縣臨街商鋪需要改建,便將該房屋改建工程發包給張某,張某召集高某及另外三人從事該房屋改建工程。
2016年6月9日下午,當高某跟隨張某進行房屋改建時,墻體突然倒塌,將高某砸傷。高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3天,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經鑒定,高某的左前臂構成十級傷殘,左小腿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雙方鬧上法庭。南陽中院經審理后判決,包工頭張某應承擔高某損失的50%,共計4萬余元;房主李某應承擔高某損失的30%,共計2萬余元。
房主存在過失
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負責案件的法官介紹,本案中,包工頭張某常年從事建筑行業,并承攬業務,雇人干活,李某的房屋改建工程交由張某施工,二者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高某及其他三人由張某召集施工并發放報酬,雙方之間形成雇用關系。高某受雇于張某,在從事雇主指定的勞務活動中受到損傷,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房主李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墻體改造、拆除,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選擇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但李某選取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張某承建,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高某在從事危險勞動過程中沒有注意存在的危險,沒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故可以減輕張某、李某的責任。
為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法官建議,房主和包工頭應當擔負起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安全監管和教育,同時加大安全投入,為工人提供較為完善的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