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見習記者 周美嬌 通訊員 高雁鴻
便利的電動車是不少市民出行的首選,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車嗎?如果駕駛電動車撞傷他人,又該由誰擔責呢?10月20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給騎電動車的學生監護人敲響了警鐘。
2022年4月,15歲的小華(化名)駕駛電動車在通過路口時,撞倒了正通過人行橫道步行的高某,造成高某受傷住院。公安交警事故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華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
高某認為小華的侵權行為使其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故將小華和小華的監護人訴至宛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各項費用共計223725元。
宛城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鄭少強承辦該案后,發現雙方對責任劃分無異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賠償費用的數額。經鄭少強主持調解,原被告自愿達成協議,小華和其監護人當庭一次性賠償原告高某各項費用共計190000元。達成協議后,法院就該案出具《民事調解書》,該起交通事故糾紛也當庭化解。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年齡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行車時發生緊急情況,安全問題無法保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監護人應履行好監護職責,對家中不符合騎行年齡規定的未成年人加強相關教育和約束,禁止違規騎行,以免釀成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