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訴訟代理,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除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參加民事訴訟的活動,或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親屬或所在單位進行民事訴訟的活動。
公民訴訟代理主體資格合法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解釋》)第85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為第61條,下同,作者注)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解釋》第86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解釋》第87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解釋》第8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的合法性,從理論到實務有一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我國的訴訟代理已逐步面向社會開放,并未實行職業壟斷,具有行為能力且未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本國公民,依照一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均可成為訴訟代理的主體,參與到訴訟代理市場中去,從而使公民訴訟代理在法律服務市場中有名有份,公民訴訟代理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準入資格。在法律實踐工作中,許多高校法學教師、法學研究人員等以公民身份代理訴訟,其中不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遠遠高于律師者。公民訴訟代理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體現,對便于當事人訴訟、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無疑具有獨樹一幟的積極意義。
公民訴訟代理收費完全合法
公民訴訟代理行為具有合同性和勞務性,取得勞動報酬權是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公民訴訟代理行為由憲法以及體現其分配原則的《民法典》、《勞動法》等加以規范和調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剝奪公民的勞動權及其取得勞動報酬權,不可否定公民訴訟代理的勞務性。公民訴訟代理一般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而引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合同關系。《民法典》第928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所以作為公民訴訟代理,收取代理費用完全符合《民法典》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且我國并沒有一部法律禁止公民訴訟代理行為和制裁公民代理收費行為。
目前,一些法律職業共同體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對于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存有質疑,是由于這些人員未能全面理解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相關法律規范,未能縱深了解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的合法演變歷程。
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合法雖屬確定無疑,但是原《律師法》與原《民事訴訟法》、原《合同法》的相關內容相矛盾,對此,國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師法》,將《律師法》中第十四條的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修改為:“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將《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修改為: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修改,無疑是為正常的公民代理給予了“正身”! 隨著新的《律師法》的施行,公民訴訟代理的地位已經能夠與律師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訴訟代理收取代理費用完全合法!公民訴訟代理從幕后走向前臺,成為訴訟代理隊伍中的新生力量,其發展勢不可擋!
走出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誤區的對策
為了澄清涉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的錯誤認知,走出涉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誤區,作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發力:
一、向法律職業共同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從業者,有針對性的普及涉公民訴訟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做到人人全面領會、深刻理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不為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設置非法障礙,在司法業務中,為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提供良好環境。
二、公民訴訟代理主體應當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遇到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的合法行為被非法干擾時,要心平氣和地宣講法規,理直氣壯地闡明公民訴訟代理及收費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從而真正實現準入資格合法、法律知識豐富、依法依規代理、名正言順辦案,為法律服務充分創造高質效、注入強勁正能量。
(作者簡介:崔向東,國家一級律師,河南省商丘市法學理論研究院院長;王富興,中國法學會會員,河南省法治建設研究會法律服務工作者,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