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通知明確指出:一、加強資本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銀行流水和資產負債表等財務信息。
二、加強業務開展情況的管理。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要嚴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開展活動,不得違反本行業的經營規則,不得經營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業務或活動,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業務開展情況等經營信息。
三、加強重要情況報告的管理。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相關制度應在設立后兩個月內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備。經營期間發生可能會對正常經營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情況的,包括: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損失;新設機構或其股東被吊銷或者注銷營業執照;新設機構或其股東涉及重大待決訴訟、仲裁;新設機構或其股東因違法經營被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新設機構住所臨時變更或者高管大量辭職等,應在5個工作日內明確緊急處置措施并逐級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本機構股東、高管、住所等有無變化的監管信息。
四、做好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通知還提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結合各地上報的發展與監管情況,隨機抽選部分設立滿一年的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進行實地督導或現場檢查。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 闕楠 通訊員 魏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