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陽市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不法手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丈夫在李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從二樓跌落后搶救無效死亡。在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期間,被告人王某認為,是李某的妻哥張某從中作梗不讓其賠錢,自2019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多次伙同他人到張某家及其木板廠,采取用竹竿和塑料網堵路、在廚房及儲藏室潑大糞、到木板廠阻止停工等方式恐嚇張某及其家人。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采取不法手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鑒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經評估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鑒于以上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該案中,王某僅是因為自己的主觀推測,就伙同他人采取不法手段恐嚇張某及其家人,并損毀其財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尋釁滋事罪。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處理任何問題的時候,要時刻保持理性、謹慎與冷靜,通過合理途徑,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而不是不分黑白實行違法犯罪行為,到頭來只會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