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工作,為身處異地的當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4月20日,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前進法庭充分發揮智慧法院線上云審判的優勢作用,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把因疫情不能到場的當事人“連”在一起,成功調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2月25日,甘某與信陽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甘某向該行借款90萬元,借款期限24個月,按月付息,貸款發放后第一年歸還本金40萬元,剩余貸款本金到期一次結清。梁某、鄧某作為擔保人,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甘某的《個人借款合同》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向甘某支付了合同項下約定的借款90萬元,但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甘某僅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雙方遂于2021年6月30日簽訂《借款重組協議》,協議約定還款日期延至2022年2月25日。然借款合同、借款重組協議均已到期,甘某仍未能償還借款,經銀行多次催要,甘某仍未償還。2022年3月,信陽某銀行將甘某及其擔保人梁某、鄧某一同起訴至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剩余貸款本金84萬余元及利息。
接到該案后,承辦法官蔣薈第一時間聯系案件當事人,詳細溝通案件情況,了解雙方矛盾點,尋找化解途徑。甘某表示自己有償還借款的意愿,但資金一時周轉不開,無法按時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考慮到被告有積極履行義務的意愿,蔣薈認為此案有調解的可能性。
通過進一步了解,三名被告分別身處上海市、鄭州市,因疫情防控影響,暫時無法到達現場參加庭審,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提高優化營商環境類案件的辦理效率,承辦法官向雙方講明當前疫情的形勢、網上開庭的好處、互聯網庭審系統的登錄方式及注意事項,積極引導雙方走網上“云”審判。最終該案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按時開庭。
庭審中,蔣薈向信陽某銀行介紹了被告資金周轉不開的情況,傳達了被告想要還款的意愿,建議該行考慮被告當前實際履行能力,引導其積極與被告進行和解,同時向甘某講解關于合同糾紛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其了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詳細向本案的擔保人梁某、鄧某講解其應承擔的連帶責任。最終在蔣薈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剩余84萬余元借款及利息分六期付款的一致意見,約定被告梁某、鄧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線上簽署了調解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