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吳軍 文圖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已于2019年上升為國家重大戰略,此時,是否制定適用于黃河全流域的治理法(以下簡稱《黃河法》)系首當其沖的問題。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已于2019年上升為國家重大戰略,此時,是否制定適用于黃河全流域的治理法(以下簡稱《黃河法》)系首當其沖的問題。
2020年11月29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法治保障論壇在河南鄭州舉行。來自中國社科院、黃河流域其他省市區社科院及部分高校、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的代表和專家近200人,齊聚一堂,共同探討黃河流域法治保障的立法、執法及智庫建設等問題。


制定《黃河法》,可為國家重大戰略定“規矩”
黃河寧,天下平。
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姚文廣在致辭時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黃河的系列重要論述精神,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的強力實施,制定《黃河法》十分必要。
制定《黃河法》,可依法破解黃河水資源短缺難題。黃河屬資源性缺水河流,水資源總量僅占全國的2%,人均占有量僅為全國平均水平的27%,養育著全國12%的人口,灌溉著全國15%的耕地,承擔著400余座大中城市、縣(市、旗)以及大量能源基地的水源保障任務。黃河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達80%,遠超國際公認的40%生態警戒線,大大超出了其承載能力,嚴重威脅國家水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黃河法》,把水資源作為最大剛性約束,統籌黃河干支流,使“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要求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提高黃河水安全的保障能力。
姚文廣稱,目前,國家層面有水法、防洪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有《黃河水量調度條例》、《黃河河口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但是,現行相關立法相對分散,調整范圍較為單一,部分制度存在空白,缺乏系統整體性。因此,十分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具有流域法、綜合法和特別法性質的《黃河法》,對現行一般法律制度作出細化、突破和創新規定。


《黃河法》基本原則應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指導
“‘黃河法’立法應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指導。”
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蘭州大學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法研究所所長俞樹毅稱,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不僅是水危機應對的策略,還在于它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促進。
以流域為空間展開生態文明,尤其是跨省際的大江大河,因其耦合了流域治理要求,能規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生態文明建設任務的異質性,增強協同性,進而也就為生態文明建設與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的統合提供了動力。
山西師范大學社會學與法學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韓衛平稱,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就有學者基于黃河流域面臨的一系列復雜問題提出了制定《黃河法》的立法構想。回應時代需求,水利部已將組織開展《黃河法》立法調研和前期論證工作列為2020年水利政策法規工作重點內容,并制定了《黃河法》立法前期工作方案。
韓衛平分析認為,黃河流域治理應當遵循綜合治理、保護為重、以水定需、節水優先、高質量發展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之間不是各自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密切聯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其中,高質量發展原則在《黃河法》基本原則體系中占主導地位,其是黃河立法的根本遵循。其他原則則為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的實現提供了方法指引。

制定《黃河法》,可借鑒《長江保護法》立法經驗
俞樹毅認為,《黃河法》制定是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實施的立法保障體系建設的龍頭問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現有黃河流域立法全面否定,而是通過《黃河法》的制定同步優化立法保障體系結構和健全保障內容。
目前,《長江保護法(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望近期頒布,成為我國第一部實質意義的國家重點江河流域立法。該草案的呈現,凝結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頂尖學者和實務專家近30年的心血。較之《長江保護法》立法,《黃河法》之制定雖然適用范圍、問題面向等都明顯不同,但是其立法機關、指導思想等仍是一致的。
在定位上,都是“一河一策”原則下大江大河的基本法;在制度創設上,都需要貫徹生態文明制定與流域治理的結合;在立法機關上,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來組織和制定。因此,研究、學習并汲取《長江保護法》立法經驗,有助于更快、更好地完成《黃河法》立法工作。
統籌:趙強
編輯:吳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