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正常的民間資金融通,精準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意見》將打擊目標鎖定社會危害性最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貸,并指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意見》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另外,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2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4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屬于“情節嚴重”。
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包括: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40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20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同時規定,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另外,《意見》提出,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認為,該政策意見主要打擊對象是從事超利貸、套路貸、超短期現金貸(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過36%的違規平臺,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臺,會從嚴、從重定罪處理,從而會加速整個消費金融行業清理整頓。
山東隆?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表示,非法放貸資金量大,涉及人員多,借貸平臺和公司倒閉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亂。非法放貸和催收是黑惡勢力收入的重要來源,要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打擊非法放貸是重中之重。
王詩強分析,未來一段時間,從事貸后催收或者不良資產處置的公司業務會受到一定影響,暴力催收問題會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規消費金融平臺也會因此而退出。
來源:中新經緯
編輯:施尚景 見習編輯 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