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規定,經營性停車場要備案管理,不過,仍有個別停車場不進行備案。10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一家停車場就因此被罰2000元,這也是《條例》施行后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直屬中隊執法人員說,9月30日,執法人員就對河南新田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所屬并經營管理的國貿360地下停車場下達了《行政執法事前提示書》,告知其建設停車場需先備案登記,以及需要準備的相關資料,督促該公司抓緊到金水區停管中心進行辦理。
10月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再次督促其抓緊時間備案登記,但直到10月10日,該公司依然未能履行備案登記手續,執法人員于10月12日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隨后,該公司停車場管理人員對此次處罰進行了陳述申辯。經核實,金水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依據相關法規對罰款金額予以一定減免,根據《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據第四十三條處罰要求,最終對其作出了2000元的處罰決定,并要求該公司依法履行并立即整改。
河南商報記者了解到,10月12日,管城區城市管理局在多次下達執法文書無效后,對東大街與紫荊山路附近的一家無備案的停車場處以了3000元處罰,這也是《條例》施行后,鄭州針對無備案經營性停車場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那么,對于鄭州眾多經營性停車場來說,需要去哪備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根據《條例》,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備案需提供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停車位類型、數量、停車場的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等材料。
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編輯:施尚景 實習編輯 劉夢鴿
來源:河南商報